自2017年下旬以来,发票新规铺面而来,有些新规甚至直接影响到发票报销。一些问题不注意,小心报销不成,还引来税局追查!这里总结了一些发票不得报销的情况,要尤其注意。
1、2017年7月1日起,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别拿去报销。
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购买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
2、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明确表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3、2018年1月1日起,发票票面上需显示编码简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发票票面上需显示编码简称。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表示,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但是这也只是一个过渡期,所以报销开票还是要留意。
4、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要拿去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就明确规定,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5、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发票“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要拿去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明确表示,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以下情况,发票也不要拿去报销
1、发票盖章有问题不要拿去报销
不管是盖的不清晰,还是章盖错(应加盖发票专用章)、亦或是没盖章等情况,要退回重开。
2、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取得的商品跟开具的发票不一样,涉嫌虚开发票,这样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3、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不要拿去报销。
发票违规后果严重
“金三系统”的强大,大家早就有目共睹,而随着发票管理的逐渐完善,企业的一举一动更是暴露在税局的法眼之下,因此,千万别拿发票开玩笑。发票报销更要注意,很可能一个小小的瑕疵就引发一系列问题。
就拿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需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来说,目的就是使企业的购销业务在金三系统中进行全面的记录。由于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对金三系统的数据进行比对与分析,进一步掌握纳税人的购销业务的相关性、成本费用的配比度、业务流向的合理性等业务情况有着莫大的作用。一旦有个环节有问题,就可能引起税局的注意,最终因小失大。而税收编码的使用,也为后台大数据提供了数据源,进一步防范企业虚开、套票等行为。
谨慎报销,规范使用发票,丝毫不要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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