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商标局联合本报开展的2017年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开始啦!以下参评案例是从各地推荐的200多个案例中精心挑选出来的。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查处侵犯海贼王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底,当事人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在多家手机软件运营平台上使用“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作为游戏软件名称并提供下载安装使用。两款游戏界面及宣传页面中使用了“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图标。消费者通过下载软件客户端可在手机上在线使用上述两款游戏,并可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充值消费。乐汇天下公司共计收取游戏分成款2937万元。
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7日和2010年3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第6240022号和第6240023号海贼王图文组合商标。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认定当事人乐汇天下公司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2017年6月16日,海淀工商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937万元。
典型意义:
此案历时3年,案情复杂,办案人员克服取证定性困难,大胆突破传统商标案件监管领域与常态工作执法经验的局限,率先尝试对互联网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予以规范。该案是北京市首例查处互联网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大案要案,为首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树立了新标杆。海淀工商分局因多年来在商标保护工作中严格执法、成绩突出,于2017年获得“中国商标金奖之保护奖”。
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查处侵犯味多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4月12日,在其经营场所从事加工制售面包、饼干、蛋糕及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将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3218375号及第8567069号注册商标近似的“美多味”和“médowe”字样使用在门头牌匾以及向消费者提供的塑料袋上。店外牌匾上使用的“美多味”字样与第3218375号注册商标味多美相比,组成的三个汉字相同,排列顺序相反,且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各门店牌匾上的“味多美”颜色均为白色,背景色均为红色系,整体近似。2017年8月14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带有“美多味”及“médowe”字样的塑料袋,罚款221.15万元。
典型意义:
此案入选2017年北京市工商部门“双打”十大典型案例,展示出首都工商部门在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作出的努力。当事人从事的食品加工行业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此案的查处体现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保民生、重民生及保障食品安全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圣罗捷及图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6年12月9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称辖区某冷库内存有大量侵犯其注册商标的鹅肝,请求依法查处。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查获使用圣罗捷及图、SANROUGEY商标的鹅肝153箱,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确认均非其生产。山东圣罗捷公司系圣罗捷及图、SANROUGEY商标注册人,这两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9类的鹅肝,且在有效期内。经查,当事人耿法亮于2016年10月底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涉案商品。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商品系合法取得,也不能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鹅肝制品153箱,罚款人民币2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查处,充分体现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综合执法改革后资源互补的优势。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利用日常食品监管中对于冷库登记管理的台账信息,锁定冷库租赁人即本案当事人,为案件的成功查处奠定了基础。现场执法查获侵权商品后,执法机关通过食品快速抽检绿色通道对涉案商品进行抽检,有效防止侵权假冒食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伯尔梅特BERMA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上海伯尔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从正常销售渠道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带有BERMAD商标的红色消防阀与蓝色减压阀,通过刷漆改色的方式将阀体改造为绿色的数控电液阀。当事人还把采购阀门产品中的垫片取出,换成自行采购的垫片。通过上述改造方式,当事人对外销售仿冒绿色数控电液阀64台,含税销售额146.4275万元,至案发时仓库内剩余尚未销售的电液阀17台,违法经营额合计187.0838万元。当事人未经伯尔梅特BERMAD商标注册人以色列伯尔梅特股份公司许可,擅自改装冒充高价商品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阀门产品17台,罚款56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不仅涂改阀门颜色,还将阀门中的关键部件替换,改变了商品原有的功能和用途,属于对原商品的实质性改动。当事人将改装后的商品以商标权利人的名义进行销售,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本案是近年来上海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知识产权领域查处的罚款金额最多的一起商标违法案件。本案的成功查处,充分体现出上海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平等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工作成效,有力维护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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