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隐含政策
原适用17%税率,但出口退税率不为17%,即出口退税率为15%、13%、9%、5%和0的出口货物,以及原适用11%税率,但出口退税率不为11%,即出口退税率为9%、5%和0的出口货物,财税〔2018〕32号文未说调整其出口退税率,应按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理解,意即其征税率下降但出口退税率不下降,保持不变。另需注意:跨境应税行为,不存在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不为11%的情形。
增值税退税率调整执行时间的标准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过渡期政策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财税〔2018〕32号文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财税〔2018〕32号文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财税〔2018〕32号文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财税〔2018〕32号文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过渡期政策仅仅针对出口的财税〔2018〕32号文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财税〔2018〕32号文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其余只下降征税率,而出口退税率保持不变,或者征税率与退税率均不下降,保持不变的的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不存在过渡期。
过渡期结束后的政策
从2018年8月1日开始,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的财税〔2018〕32号文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财税〔2018〕32号文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不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还是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均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且均下降一个百分点:这种情形虽然增值税税率下降前后都是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但由于征税率的下降,相应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对出口企业的影响中性略偏多。
征税率下降而退税率不下降,提高了征退税比率,对出口企业是有利的。
综上所述,此次降低增值税税率的决定,除个别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6%,以及少数出口不退税和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不受影响外,对出口企业是有利无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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