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2017年新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误区1: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调整以前年度的研发费用。
要点解析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其实政策是简化了日常操作,通过“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这种办法让政策更接地气。
误区2: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要点解析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七、其他事项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至于政策为什么单独对于研发失败的活动做出特殊说明,可能因为实务中税企双方,存在片面的理解。比如存在一些说法:“政策没有写研发失败的活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所以不能享受”,那么总局可能也知道现实中这些片面对政策理解,不得不单独做出说明。否则简单想一下,世上的事情,哪有只需成功不许失败呢?
2、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2017年新政:《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误区:在2017年以前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不能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要点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根据政策是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都可以享受此政策,所以在017年以前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能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7年新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
误区: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7年12月3日。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要点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如上误区,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17年12月3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
4、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7年新政:《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误区:根据财税[2008]48号文件,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依然按照《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要点解析:《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也就是说享受财税[2008]48号文件,其涉及到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优惠目录2017年版本执行,而不是2008年版本。具体两个版本的内容变化,需要企业自己去阅读。
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017年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误区1:新申报表删除了申报类型,以后企业不能办理补充申报和更正申报了。
要点解析1:原《企业基础信息表》表头需要填写本次申报类型:正常申报、补充申报、更正申报。新申报表取消了申报类型填写,但这不意味着企业不能办理补充申报和更正申报。取消原因是企业的申报类型,税务机关完全能够在申报系统里自动判别,无需再让纳税人单独填列此信息。
6、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7年新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
误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不能享受财税〔2017〕43号的政策。
要点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所以根据政策规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都可以享受政策,政策的关键点:其一是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其二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也就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上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50万。
7、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2017年新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要点解析:《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内容,如果对以上内容有任何疑问,请与我司取得联系,问您进项详细内容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