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再出新规定!资产损失不用再报相关资料了!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负担,汇算清缴出新规定啦!

公告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

简化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同时,考虑到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有资产损失栏目,企业可以通过填列资产损失具体数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损失申报。因此,《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明确企业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要求

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抓手。因此,《公告》第二条明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明确公告规定适用时间

目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业内专家观点

1、关于资产损失这一块,虽然不用去税务备案了,但是建议大家还是如实准备好,千万不能随便就把应收账款之类的直接作为损失处理。后续税务如果认为你们损失异常,到时候麻烦可能更大了!

2、放管服政策,减少了大家往税务局提供资料的机会,但是不代表税法可以任性执行,金税三期上线之后,你们损失太大,被预警的风险反而更大!

3、这个新规定从2017年汇算清缴就执行了,没有汇算清缴的小伙伴们,你们一定要用好这个政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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