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的区别

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的区别是什么?这是今天上海韧启小编需要跟大家讲解的内容,如果你有相关问题等待解答,就跟小编一起往下文看吧!

一、承担雇主责任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对于雇主责任的理解更为复杂,在单纯的劳动关系的理解中,劳动者只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雇主责任自然只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在双重劳动关系的理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均应承担雇主责任,劳务派遣关系单位与用工单位均应承担雇主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作为两个分别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由于这是两个有关联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而在人事代理中,由用人单位来承担雇主责任,代理机构完全不承担雇主责任。

二、劳动者与代理(派遣)机构法律关系不同: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关系和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并不一致。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
而在人事代理中,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若人事代理机构为劳动者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甚至代缴社会保险,则在劳动者与人事代理机构之间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若人事代理机构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提供人才测评、人才招聘等服务,则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
在人事代理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四、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劳务派遣受劳动法调整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
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五、权利义务内容不同:
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以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人事代理:代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引进、推荐和招聘服务;提供人才借用服务;提供项目建设人才配套服务;提供高层次人才的担保代理业务;提供人才培训、人才测评等服务;提供人才资源配置策划,薪资水平调查等人事顾问服务;提供人才信息服务;协助推荐尚未落实单位的代理人员就业;组织代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用人单位和个人要求代理的其他服务项目。

六、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责任不同:
在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双务合同来确定的,对劳动者并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际管理使用;
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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